2014年6月9日,环保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停止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敦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尽快完成停止实施“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事项。《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体要求,积极营造有利于治污服务市场平稳运行、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清理针对治污服务市场的各种不当行政干预行为,取消实际存在的对治污服务市场主体所有制、地域、规模、运行方式等方面的歧视性或限制性规定;引导和鼓励治污服务供需双方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建立或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机制。《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还应同时停止实施对治污服务市场的行政许可准入管理措施,不应再将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作为服务提供者进入市场的条件,也不应再变相设置服务市场许可准入条件;环保部门应将这一改革措施向社会公告,以引导治污服务需求方根据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商业信誉等因素,自主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于2004年实施,该《办法》旨在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作为地方环保部门设置的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成为部分地方政府对外地治污企业设置的门槛。不正当的行政干预严重阻碍了治污市场的公平竞争。此次环保部取消环保设施运营行政许可,为治污市场的开放化扫清障碍,为治污企业带来良好的市场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