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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 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09 16:35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件号:环土壤[2019]25号
摘要: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围绕确定的“全省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比2010年改善50%左右”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政策、科技支撑和必要的行政措施,积极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通过落实奖励政策,规范环境监管,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原则
(一)统一标准,严格执行。燃煤机组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后,主要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在基准氧含量9%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重点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

(二)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根据燃煤机组(锅炉)不同类型、规模,分类实施,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地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三)科学监测,绩效审核。燃煤机组(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应按照技术要求和超低排放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减排效益的绩效审核,确保超低排放改造取得实效。

(四)以奖代补,鼓励先进。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规定实行“以奖代补”、电价补贴、电量鼓励和差别化排污收费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尽早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早日建成达效。

三、重点任务
(一)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30%以上。2016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5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70%左右。2017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018年年底前,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它燃煤机组积极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二)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6年年底前,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40%以上。2017年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的台数达到80%左右。2018年年底前,全省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
部完成改造任务。

(三)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2015年年底前,除确有必要保留的以外,淘汰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大力推行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作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重要内容,补充纳入设区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明确目标,完善措施,加强联动,抓好落实,形成政府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积极推进电力结构调整,加强绿色电量调度,落实财政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逐步加严的区域性地方环保标准,落实环保电价政策,确保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科技支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脱硫、脱硝和除尘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重点推广使用新型无毒脱硝催化剂。对于新配套或改造脱硝设施的,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脱硝催化剂。

(三)完善市场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超低排放改造和运营,通过委托污染治理、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治污服务,降低企业治污成本,提高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推动全省环保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严格绩效审核。制定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绩效审核和奖励办法,加强对超低排放燃煤机组(锅炉)的监管、监测,认真评估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情况,科学核算减排效益。

(五)落实激励政策。一是资金奖励。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通过绩效审核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设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二是电价补贴。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在原有环保电价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三是电量鼓励。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在分配年度发电量计划时,给予增加发电小时数奖励。其中,对巳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奖励200小时电量,对尚未落实超低排放电价的奖励300小时电量。四是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并通过绩效审核的燃煤机组(锅炉),按我省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的规定核减排污费。

(六)加强行政监管。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确保超低排放设施正常运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确保准确、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现有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不能准确反映超低排放实际情况的,应进行更新。严格环保准入,新建燃煤机组(锅炉)应当满足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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