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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敏感区域内 禁止建化工园区

发布时间:2015-12-11 15:05

 
  昨天,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化工园区。
 
  工信部介绍,中国不同化工园区之间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布局规划不合理,规划实施过程中随意变动,项目管理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安全环保隐患大等问题比较突出,亟待规范引导。
 
  指导意见明确,严禁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园区。
 
     新设立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隔离带,原则上远离人口密集区,与周边居民区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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