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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