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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18 10:24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件号:环土壤[2019]25号
摘要: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
 
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保证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入库专家须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遴选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的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兼有环评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等环保相关职业资格者优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或已退休且从事环境保护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十五年以上、有丰富管理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如身体条件允许,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专家资格审查和遴选,符合条件的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对所负责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审查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

     第八条 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应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二)如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三)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的成果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转交他人或者外传;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信息档案,并按照所熟悉的行业、规划、专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人选,应根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等审查重点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如在库专家职称、单位、业绩成果有变更或增加,应在当年进行信息申报。

     第十二条  对参加审查的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缺席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拟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两院院士、入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保领域专家库的专家、特殊需要且经市环保局认可的专家,可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查工作,并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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