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统筹推进露天矿山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和露天矿山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实施、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对所有露天开采矿山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取缔关闭违反环境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停产整治无排污许可、排污不达标的露天矿山,推动全省露天矿山减少污染,促进大气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和步骤安排
(一)摸底排查(2016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矿山企业证照是否齐全,环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持过期或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是否存在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摸底排查,搞清露天矿山的数量、分布、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为专项整治打下基础。
(二)分类整治(2016年10月-2017年6月)。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各设区市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露天开采矿山结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和污染减排等政策逐一提出整治或关停取缔的处置意见。
1.关闭取缔类(2016年10月-2016年12月):对无证采矿的,立即取缔关闭,责令其拆除违法工程设施,查封设备,填平夯实采坑,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越界开采的,依法进行顶格处罚,责令退回界内,打好界桩留出安全间距,拒不退回界内的依法取缔关闭;对“三区两线”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露天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责令其做好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工作,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2.升级改造类(2017年1月-2017年6月):除具备环评、“三同时”要求和排污许可或符合整治标准的矿山外,其余露天矿山全部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矿种或短期内确实无法关闭的露天矿山,要采取严格的防治污染、抑制扬尘的环保措施;措施不到位的,由各设区市政府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源头管控。严禁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和城乡结合部发放采矿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暂停新设露天开采采矿权审批,对矿产资源丰富、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确需批建的矿种,要严格审查标准,新建露天矿山一律不低于各设区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矿山环保设备及排放的废水、废气应当稳定达到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鼓励关闭退出。对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其治理任务和工作,经设区市政府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对政策性强制关闭的持合法有效证照的露天矿山,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按比例适当退还相应保证金,同时按照规定退还采矿权价款;对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持证露天矿山,不再退还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支持资源整合。对列入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大型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不符合环评要求和排污许可的露天矿山进行整合重组。
四、组织领导
(一)精心部署安排。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导调度,及时掌握情况,切实把这次专项行动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辖区内露天开采矿山全面排查,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重心下移、向基层延伸,把工作责任和推进措施具体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责任人,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对专项行动中处罚或关闭取缔的企业,一律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执法监管不履职、整治措施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省里将通过督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市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