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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2016-12-12 10:19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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