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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禁止随意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

发布时间:2017-06-01 11:08

 
  甘肃省日前印发《甘肃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省级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规定》指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和类型。
 
  《规定》明确,省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但存在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所在地地名、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认定,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规定》强调,因擅自调整和人为因素导致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受到损坏或保护对象受到严重威胁和破坏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向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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