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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按日连续处罚建筑扬尘污染

发布时间:2017-07-05 09:33

 
  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自6月26日开始,山东省临沂市将对建筑扬尘治理不力的工地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有效期至2019年6月25日。
 
  临沂市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建筑扬尘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相关方面做了进一步界定、规范、细化和明确。
 
  临沂市明确,建筑扬尘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确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施工单位之日的次日起,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查发现继续实施扬尘污染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认定施工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在现场调查时向施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的,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对施工单位存在的扬尘污染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责令限期改正的,在限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实施复查。
 
  同时,在实施复查前,施工单位可以向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途径报告改正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改正情况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5日内实施复查。复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扬尘污染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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