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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保税标准将出炉 南京拟定税额全省最高

发布时间:2017-11-30 08:33

 
  11月28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提请审议。记者注意到,拟定的南京市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均为每污染当量8.4元,为全省最高。
 

 
  会上对《决定(草案)》适用税额拟定进行了说明。拟定税额体现了“标准总体平移,体现地区差别”的特点。2015年,省物价局等部门在对污染治理成本进行测算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明确了2018年全省排污费征收标准,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是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4倍。
 
     因此,拟将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的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5.6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镇江市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6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7元;南京市现行排污费标准已高于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5倍,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南京市大气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按税法规定最低标准的6倍执行,即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8.4元。更多环保新闻,请关注第一环保网(www.d1e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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