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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北京市房山区黎明橡胶制品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18 08:18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京环境责改字〔2021〕Z1号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区黎明橡胶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张艳民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交道三街村南


我局于2021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按照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4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9]561号)要求,你单位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七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的规定,你单位应于2020年4月23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我局。但截至检查之日你单位仍未完成上述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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