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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关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15:13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件号:环土壤[2019]25号
摘要: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
 

8月30日,东莞印发关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2年6月1日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有关标准内容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http://gdee.gd.gov.cn/hbbz/)查询。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万承浩、陈伟忠,联系电话:0769-233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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