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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发布时间:2022-12-28 14:55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件号:环土壤[2019]25号
摘要: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
 

12月27日,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内燃气锅炉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50mg/Nm3。详情如下:

关于湛江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等要求,我市决定对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不得高于 50mg/Nm3(下同)。

(二)在用 2t/h(或 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

(二)在用 2t/h(或 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在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通告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三)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按照国家或省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

(四)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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