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天津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危险废物焚烧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氨,汞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锡、锑、铜、锰、镍、钴及其化合物以及二噁英类的排放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