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的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说明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修订
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现行《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 2022 年 9 月通过,2023 年 1 月施行,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历史存量消减压力依然较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有待提升,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难度加大,新兴固体废物(如废旧动力电池、光伏组件等)管理需求日益凸显,“无废城市”建设对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提出更高要求,更为重要的是,2026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出台,现行《条例》亟需对照《法典》进行全面修订,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修订主要内容
现行《条例》共 5 章 53 条,修订后的草案共 5 章 50 条,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统一规范表述。将包含题目在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统一调整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确保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与《法典》保持一致。
(二)完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等规定,强化源头管控和资金保障;同时删除居民装修垃圾未定点堆放、矿业固废贮存设施未封场等罚则,避免与法典重复。
(三)强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防控。新增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明确危库、险库、病库等重点监管尾矿库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形成“省级定清单—市级定措施—企业抓落实”的完整责任链条。
(四)优化法律责任体系。调整产生危险废物单位未依法调整管理计划等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与法典保持一致;删除与《法典》重复规定的条款,避免地方立法简单照搬上位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