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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省厅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6-01 19:25

 

为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中关于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免罚制度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选择6起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过“以案释法”,为执法人员依法办理免罚案件提供指引,更好体现为企业优环境的服务理念。

案例一:蚌埠德钰滤清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免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21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德钰滤清器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滤清器生产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报批,擅自开工建设滤清器生产线丝印油墨固化线,安装固化炉等生产设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9.67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5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时,该公司滤清器生产线项目的丝印油墨固化线和固化炉等设备已拆除并恢复原状。鉴于该公司在责令停止建设后及时停止建设,并主动恢复原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一条的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2月9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企业心声

通过本次环境违法事件,我公司深刻认识到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合规管理不到位,诚恳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指出的问题。衷心感谢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实施免罚制度,给予企业整改纠错的机会,让我们切实感受到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今后我们将引以为戒,强化生态环境管理,坚决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二:亳州市雷胜家用电器维修有限公司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制度免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亳州市雷胜家用电器维修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设备维修的经营活动,使用含一氯二氟甲烷(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剂,但未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内备案。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5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时,该公司已按要求在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内完成备案。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八条的规定,亳州市生态环境局经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1月25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企业心声

我司作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家电维修企业,前期对相关环保法规了解不足,未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在此诚恳致歉。问题被发现后,执法人员给予了耐心指导,我司已于检查当日完成备案。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这一处理方式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今后,我司将加强环保法规学习,完善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备案等制度要求,切实履行企业环保责任。

案例三:安徽延生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免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28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徽延生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加工项目正在生产,但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8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9日,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依法进行污染源排污登记。2025年9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已于2025年8月30日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六条之规定,阜阳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5年10月21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企业心声

我们属于小微企业,对于环保法律规定不清楚、不了解,不知道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感谢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我们进行指导帮扶,让我们可以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排污登记从而免予处罚。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我们将加强管理和人员培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法经营,为阜阳绿色发展贡献力量。

案例四:马鞍山市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免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8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马鞍山市骏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28日,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30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已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检查之日起2日内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十一条的规定,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3月30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企业心声

我司在危险废物日常环境管理中,因疏忽未按规范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暴露出环保工作存在明显漏洞,对此我们已深刻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此次获不予处罚,我们由衷感谢,这为企业纠错整改、稳定经营提供了宝贵空间。我们将以此为戒,全面加强危废全流程环境管控,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今后生产经营依法合规开展。

案例五:郎溪蓉承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免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郎溪蓉承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4月23日至5月20日期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总银指标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当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时,该公司已完成整改。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且在责令限期内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司法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七条的规定,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1月28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企业心声

因对排污许可证监测方式变更存在理解偏差及管理疏忽,总银指标在短期内未按手工监测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感谢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改正机会并适用免罚,让我公司切实感受到执法的温度。我们将以此为戒,组织全体员工深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严格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争做守法经营的标杆企业。

案例六:芜湖市诺冉服装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制度免罚案

一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4日,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市诺冉服装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标准,应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于2025年12月22日已补充提交2025年第三季度执行报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且期间内没有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行为,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九条的规定,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于2026年3月13日向该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企业心声

此次经历,让我们深刻体会到生态环境执法“包容审慎、教育为先、罚教结合”的温度,同时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此次免罚并非“免责护身符”,而是“整改警示书”。我们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无小事,细微疏漏也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守法是企业发展的底线,环保是社会责任的底色。

原标题:《以案释法 | 省厅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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