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发文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08-08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是煤电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进一步提升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积极有序推进本地区煤电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
发文单位: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 2016-08-08
为规范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能,制定本规范。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以颗粒物形态存在的砷及其化合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无机阴离子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离子色谱法。本标准是对《水质 无机阴离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HJ/T 84-2001)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可溶性阳离子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6种可溶性阳离子(Li+、Na+、NH4+、K+、Ca2+、Mg2+)的离子色谱法。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硒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总硒的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水质 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2016-08-04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07-27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06-18
统筹考虑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等基本国情,根据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合理设置红线管控指标,构建红线管控体系,健全红线管控制度,保障国家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倒逼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农业部 林业局 能源局 海洋局 2016-06-15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生态环境改善,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决定对部分行业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06-13
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为活动影响的日益加大,一些自然保护区域、矿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区域不同程度出现了环境污染、生态损害和破坏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省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06-13
“十三五 ”时期是吉林振兴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坚持 “五大发展 ”理念,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优势,综合治理环境污染,有效推进绿色发展,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制定本方案。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06-1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努力实现2016年度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与省政府签订的《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要求,现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6-12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标杆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16-06-06
通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有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促使一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实现达标排放,促使一批对周围环境影响大,居民百姓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成为企业治污的优选方式。
发文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6-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促进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6-02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城市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及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6-02